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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属家庭共有
http://www.bgxzl.com 北京写字楼网 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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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律师:崔武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1、徐女士:我父母去年都去世了,留下农村的一套房屋,我还有一个姐姐,她一直在村里生活,是农村户口,但我早就把户口迁出了,转为了城镇户口

在线律师:崔武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1、徐女士:我父母去年都去世了,留下农村的一套房屋,我还有一个姐姐,她一直在村里生活,是农村户口,但我早就把户口迁出了,转为了城镇户口。请问我能否要求继承该套房屋?

崔律师:你不能继承该房屋。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居民,且《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其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2、王某:我跟韩某同居但没结婚,2011年我们的儿子出生,出生证上父亲写的是韩某。2013年我俩分手,韩某说孩子不是他的,他不再支付抚养费,也不愿意接受亲子鉴定,请问我该如何证明我儿子跟韩某的亲子关系呢?

崔律师:你作为你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支付抚养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婚生子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一方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韩某就必须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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