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写字楼最新资讯 > 企业活动-3 > 律师:父母为婚后女儿买房 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父母为婚后女儿买房 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http://www.bgxzl.com 北京写字楼网 2015-02-14
分享到:
孙先生:我女儿结婚后,我为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是女儿的名字,但钱款是我的卡上打给开发公司的

孙先生:我女儿结婚后,我为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是女儿的名字,但钱款是我的卡上打给开发公司的。我想请问律师,这房产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饶律师:应当属于你女儿的个人财产。依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你女儿名下的这套房产应该属于她个人财产。

周先生:我所在公司没有跟我作任何交待,对我原来的工作岗位作了重新安排,而且工作内容完全不同,请问律师我可以不服从调换拒绝去新的岗位吗?

饶律师: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及员工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双方各自的义务,单位没有经过你的同意,也就是在没有和你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用工合同,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据此,你有理由拒绝单位单方作出的调岗决定。

林女士:我妹妹骑电动车上班,半路不小心自己滑倒,导致受伤骨折,想请问律师她这样能算工伤吗?

饶律师: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而你妹妹这种情形显然与此规定不符,她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能算作工伤。

推荐阅读
推荐楼盘

· 数码视讯产业园 [朝阳区]

· 佑安国际大厦 [朝阳区]

· 财富西环大厦 [朝阳区]

· 鼎兴大厦 [朝阳区]

· 东方科技园 [朝阳区]

· 创1958园区 [朝阳区]

· 百旺弘祥文化科技产业园 [朝阳区]

· 百湾中心 [朝阳区]

租房行情
出售行情
关于北京写字楼网- 加盟北京写字楼网- 广告服务- 联系合作- QQ客服

Copyright©2014-2015 bgxzl.com 中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58134号-1    

选址热线:010-53680119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1648号

  QQ咨询
  电话咨询

010-53680119
(早6:00-晚12:00)

  微信咨询

扫码关注
北京写字楼网

  返回顶部